安徽滔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金韵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滔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30午8:40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翟安宁;书记员:陶一茹 电话:0551-65356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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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金韵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滔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30午8:40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翟安宁;书记员:陶一茹 电话:0551-65356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