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先敏、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被告汪先敏、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月2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速裁庭王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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