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进:
本院受理原告王梦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153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张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梦宇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按一年期LPR的四倍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梦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99元,由被告张进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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