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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玲、张蕾判决公告、上诉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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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瑶海法院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11-23 17:23:13 打印 字号: | |

王玲、张蕾

本院受理原告李妍妍与被告合肥居然之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长江东路分公司、北京利丰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0102民初141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解除原告李妍妍与被告王玲、张蕾签订的《订货合同》;二、被告王玲、张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李妍妍货款33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自2020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合肥居然之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长江东路分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驳回原告李妍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4元,由被告王玲、张蕾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另,被告合肥居然之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长江东路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申请,上诉请求为:撤销(20230102民初14143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内容,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需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十一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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