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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三妹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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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瑶海法院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11-23 17:23:13 打印 字号: | |

李三妹

原告张建军诉被告李三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三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建军偿还借款23000元;二、驳回原告张建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6元,由原告张建军负担126元,被告李三妹负担420元。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206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

 

联系人:牛蕾

电话:0551-65352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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