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红菊:
本院受理原告吕金苗诉被告邓红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49000元本金及利息(以49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至款清之日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16日下午14时50分在本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民一庭张慧霞、0551-653526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