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菊芳:
本院受理原告陈海燕、张良权诉被告杨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60000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清时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16日下午15时10分在本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民一庭张慧霞、0551-653526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