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漫创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华侨食品原料总汇诉被告安徽漫创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市华侨食品原料总汇起诉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1217元及资金占用利息1001.28元(以11217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暂计算至2022年9月2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12218.28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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