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红玉:
本院受理原告吴秀玲诉被告殷红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秀玲起诉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殷红玉立即偿还原告吴秀玲借款本金26万元并支付违约利息88935.89元(以26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20年5月26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为14906.67元,以26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分别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21年12月19日为54165.22元,以26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2%的标准分别自2021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2022年1月19日为3403.11元,以26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8%的标准分别自2022年1月20日起计算至2022年6月22日为16460.89元,之后按照年利率14.8%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上述本自合计348935.89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1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民一庭王法官 0551-65352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