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建国: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玉旺诉被告郭建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原告张玉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郭建国酒店自助售货机35台,被告郭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张玉旺设备款7000元;二、被告郭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玉旺违约金7960元;三、被告郭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玉旺律师费5000元;四、驳回原告张玉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94元,由原告张玉旺负担574元,被告郭建国负担32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144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联系电话:瑶海法院民一庭王法官 65352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