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宁忠:
本院受理原告赵扬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定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原告费用合计5500元整;二、由被告承担此次诉讼全部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1月10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见报后请将公告邮至: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
速裁庭 夏毓萍 冯秀娟 0551—65352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