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宁琪:
本院受理原告王政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2150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合计人民币100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及相关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1月11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见报后请将公告邮至: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
速裁庭 夏毓萍 冯秀娟 0551—65352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