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圣存:
本院受理原告张玉同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欠款285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285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1月10日下午15时1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见报后请将公告邮至: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
速裁庭 夏毓萍 冯秀娟 0551—65352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