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德宁: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文金诉被告沈德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1739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沈德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文金借款本金98883.6元及利息(利息以98883.6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如被告沈德宁未能按照本判决第一项履行所负债务,原告王文金可对被告沈德宁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杏林南苑2幢103室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庐013045号、他项权证号为皖(2022)合肥市不动产证明第3008788号】申请拍卖、变卖,并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王文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沈德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
速裁庭 夏毓萍 冯秀娟 0551—65352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