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苏青毅、合肥鱼以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澜源贸易有限公司诉张玉、苏青毅、合肥鱼以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和 30日内,并定于 2024 年 2 月28 日上午 9点30分在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0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民三庭·石庆··0551-65352670
张玉、苏青毅、合肥鱼以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澜源贸易有限公司诉张玉、苏青毅、合肥鱼以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和 30日内,并定于 2024 年 2 月28 日上午 9点30分在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0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民三庭·石庆··0551-65352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