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梦瑶: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欣春与被告花梦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1849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花梦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欣春借款本金29400元及利息8659.19元,合计38059.19元;二、驳回原告张欣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20元,由被告花梦瑶负担765元,原告张欣春负担5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
速裁庭 夏毓萍 0551—65352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