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俊: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吉林与被告许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18481号民事裁定书:“本案按原告杨吉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25元,由原告杨吉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
速裁庭 夏毓萍 0551—65352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