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志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小虎与被告薛志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1731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薛志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张小虎劳务费151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1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案件受理费186元,由被告薛志刚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
速裁庭 夏毓萍 0551—65352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