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君: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程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1728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程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透支本金49310.01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9月18日为10152.52元,之后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9月19日起,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最高不超过年利率24%);二、被告程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律师费16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98元,由被告程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
速裁庭 夏毓萍 0551—65352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