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青松: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波与被告刘青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1724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青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波货款46000元及利息3581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12月13日为3581元,后续利息以尚欠货款本金46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4日起按年利率5.775%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二、驳回原告李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40元,由被告刘青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
速裁庭 夏毓萍 0551—65352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