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金乡包装有限公司、合肥金紫荆包装有限公司、胡凡凡、刘义好、陶有云、胡鹏鹰: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正博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金乡包装有限公司、合肥市华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肥金紫荆包装有限公司、胡凡凡、刘义好、陶有云、胡鹏鹰,第三人安徽尔盈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英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安徽省广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月16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2023年11月21日
联 系 人:承办法官 胡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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