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永强、合肥增兴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全健农副产品商行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及保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合计148799元整人民币;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新站法庭307室 徐基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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