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鑫陆达物流有限公司、吴海霞、安徽欧锋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百步健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2429462元;2、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义城监狱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新站法庭301室 彭发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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