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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凤孝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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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瑶海法院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11-17 11:19:05 打印 字号: | |

卞凤孝

原告合肥凤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卞凤孝、崔胜、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162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崔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凤杰电气有限公司货款62783 及逾期付款利息 (利息以 62783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 1.5 倍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凤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6元,减半收取793元,由原告合肥凤杰电气有限公司负担96元,被告崔胜负担69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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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瑶海区法院民事审判

王辉胜(办:65352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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