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志粹、李家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与被告徐志粹、李家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皖0102民初179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徐志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借款本金198980.89元及利息17862.22元(利息暂计至2023年9月26日,之后利息自2023年9月27日起以198980.8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075%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徐志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律师费2500元;三、被告李家苍对本判决确定的徐志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50元,由被告徐志粹、李家苍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另需在本案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按判决内容向本院足额交纳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院开户户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合肥瑶海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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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备注栏上注明该案件的案号及所交费用性质)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承办庭室:速裁庭周燕平(0551-653526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