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合肥蓝光盛景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本院受理原告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蓝光盛景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民二庭 施建军 0551-65356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