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旸发置业有限公司、合肥凯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长安开元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旸发置业有限公司、合肥凯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撤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23)皖0102执123号裁定书;二、依法判令原告合肥长安开元置业有限公司不作为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23)皖0102执12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不应冻结(扣划)原告合肥长安开元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合肥凯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联系方式: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行政庭 方业剑 65352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