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玉莲、肖谊山:
本院受理原告丁硕玥与被告黄玉莲、肖谊山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肖谊山、黄玉莲向丁硕支付代偿款1000000元及其利息(以代偿款100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后计算至清偿完毕为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联系方式: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行政庭 方业剑 65352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