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氦豹置业有限公司、徐健伟:
原告原告安徽长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氦豹置业有限公司(曾用名:安徽乐加创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健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氦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长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综合服务费74208元并支付违约金(以74208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两倍计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氦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长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万元;三、被告徐健伟对上列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安徽长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2元、保全费920元、保全担保费400元,合计3362元,均由被告安徽氦豹置业有限公司、徐健伟负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204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联系人:牛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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