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康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周伏林、莫蓉丽与被告安徽康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裴青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1658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周伏林、莫蓉丽撤回起诉。”,和民事裁定书(保全、解封)。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二0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