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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步松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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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瑶海法院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11-16 08:35:40 打印 字号: | |

刘步松:

原告孟丹诉被告刘步松、宇光举、金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1222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步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孟丹52835元;二、驳回原告孟丹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0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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