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康雅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劳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及保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 1、判令被告返还劳务费用227760.34元(原告初步统计张伟劳务班组实际劳务费用总额为2441269.66元,但实际领取劳务费用总额为2669030元,多领取的劳务费用为227760.34元。(最终数额以鉴定机构鉴定意见为准);2、判令被告承担施工过程中的罚款15300元;(以上合计暂定24306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鉴定费用、诉讼费用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新站法庭307室 徐基奎
电话:642263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