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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乐、黄丽丽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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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瑶海法院  发布时间:2023-11-15 16:23:24 打印 字号: | |

王乐、黄丽丽:

本院受理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102民初4599号。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102民初459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淮北龙旺实业有限公司、合肥乐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合肥润黩贸易有限公司、合肥盟胜商贸有限公司、合肥悦笙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汇票金额3000000元;二、被告淮北龙旺实业有限公司、合肥乐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合肥润黩贸易有限公司、合肥盟胜商贸有限公司、合肥悦笙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利息54575元(利息暂计至2022年1月24日,此后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计算至款清之日);三、王乐、黄丽丽对合肥悦笙商贸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48元,由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负担1030元,被告淮北龙旺实业有限公司、合肥乐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合肥润黩贸易有限公司、合肥盟胜商贸有限公司、合肥悦笙商贸有限公司、王乐、黄丽丽负担3101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淮北龙旺实业有限公司、合肥乐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合肥润黩贸易有限公司、合肥盟胜商贸有限公司、合肥悦笙商贸有限公司、王乐、黄丽丽负担。另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102民初4599号上诉状。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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