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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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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瑶海法院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11-20 15:42:07 打印 字号: | |

韩钊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银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韩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168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另原告安徽银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原告曹仕勋请求如下: 一、依法撤销(2023)皖0102民初16851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二、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0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联系人:孙方奎

电话:0551-65352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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