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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康康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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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瑶海法院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11-14 15:41:25 打印 字号: | |

后康康

原告胡振龙诉被告后康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157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后康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胡振龙借款27000元及利息(以借款27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2元,由原告负担368元,被告负担76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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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瑶海区法院民事审判

王辉胜(办:65352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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