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中青:
本院受理原告储诚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9000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合计人民币41400元(2019年8月8日至2023年6月8日,合计46个月,每月900元,未计算部分继续计算至被告付清本息之日止)。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及相关诉讼费用。】、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2月21日上午9时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
速裁庭 夏毓萍 0551—65352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