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家清:
本院受理原告葛立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145560元并给付逾期利息(以人民币145560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款清息止)。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2月20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
速裁庭 夏毓萍 0551—65352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