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臣:
本院受理原告杨宁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2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
速裁庭 夏毓萍 0551—65352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