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605.58元,利息547.12元,违约金1261.14元,其他费用288.36元,合计9702.2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2月2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
速裁庭 夏毓萍 0551—65352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