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霞、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汪贤涛、文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被告陈海霞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0106.04元,利息843.88元,违约金2135.57元,合计23085.49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22年8月31日,之后利息、违约金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偿清全部本息及违约金之日止);二、被告陈海霞承担原告律师费3000元;以上二项合计为26085.49元。三、原告在前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陈海霞抵押的车架号为LDC943X33B1700990的小型轿车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款项优先受偿;四、被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汪贤涛、文燕为被告陈海霞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2月20日上午10时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
速裁庭 夏毓萍 0551—65352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