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宝凌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郑威诉被告合肥市宝凌物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威起诉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欠款共计858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858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息止);二、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民一庭王法官 0551-65352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