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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王霞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及保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借款本金80万元、利息暂计为86626.67元,本息暂合计为886626.67元(利息以80万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即14.6%计算,自2022年8月30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5月24日,利息为86626.67元,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因此支出的律师费15000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保险服务费及其他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新站法庭307室 徐基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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