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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义志、费进根、合肥市瑶海区龙岗经济开发区大店社区居民委员会、合肥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送达公告
王义志、费进根、合肥市瑶海区龙岗经济开发区大店社区居民委员会、合肥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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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瑶海法院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11-13 08:56:35 打印 字号: | |

王义志、费进根、合肥市瑶海区龙岗经济开发区大店社区居民委员会、合肥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本院受理原告王义清与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决四被告履行为原告办理位于合肥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安置面积为70平方米房屋的分房手续和产权登记手续,登记至原告名下。2、若四被告不能履行第一项诉讼请求,则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收取的购房款23万元及利息5万元(利息以23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5月18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利息暂计算为5万元),合计28万元。3、请求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新站法庭307室   徐基奎

电话:64226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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