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胜、卞凤孝:
本院受理原告舒城圆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凌必荣以及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机械租赁费76000元,并自2020年4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截止起诉之日利息为8778元,本息合计84778元。2、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新站法庭307室 徐基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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