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韦法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整(大写:叁万元整),并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12月21日(起诉之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院定于2023年12月21日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新站法庭301室 彭发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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