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少山:
原告赵宜芹诉被告占少山非机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15796号民事判决书和上诉状。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占少山赔偿原告赵宜芹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13336.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赵宜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704元,由原告负担44元,被告负担6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二庭 王辉胜 0551—653526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