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伦:
本院受理原告方道义诉被告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合肥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姚传菊、李金伦行政拘留及行政复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答辩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合肥市人民政府答辩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陈述意见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28日16时在本院第八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2023年11月8日
联 系 人:承办法官 胡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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