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鸣众泰(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一、原告马云峰与你司及第三人华能贵诚依托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共鸣众泰(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马云峰19510元;二、驳回马云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元,由马云峰负担144元,共鸣众泰(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331元。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178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司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承办庭室:民一庭
徐勇(0551-65352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