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县宏易包装有限公司、尚雪茹、时倩倩: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沃尔德新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为: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53080元;二、被告按欠款的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合计计算至起诉之日为4921.83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民事裁定书主文内容为:冻结被申请人东海县宏易包装有限公司、尚雪茹、时倩倩银行存款25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本案于2023年12月25日上午8:30
在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
承办人:新站法庭宣春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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