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澄:
本院受理原告郁凤英诉被告江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月30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0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民一庭 石庆 0551-65352670